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339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
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申辦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之新臺
幣即時轉帳、臺外幣活存轉定存及臺外幣定存解約服務;合作對象以
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之銀行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