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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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103.07.22 |
有關 貴公會研擬之「基金借款契約範本(草案)」乙案,准予備查,另隨函檢送修正後基金借款問答集及修正對照表,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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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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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103.07.25 |
廢放寬投信事業人員得擔任集團轉投資事業之董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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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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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103.07.28 |
所報檢討境外基金財務報告中文簡譯本公告時限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循,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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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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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103.08.13 |
所報「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申請案件年度追蹤報告」之具體內容乙案,准予備查,並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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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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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103.08.21 |
檢送修正後之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與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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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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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103.08.21 |
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以公司資本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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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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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103.08.27 |
有關檢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募集發行組合型基金投資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其經理費收取之合理性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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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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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103.09.29 |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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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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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03.10.02 |
廢公告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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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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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3.10.08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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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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