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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檢討境外基金財務報告中文簡譯本公告時限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循,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530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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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6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1
030800361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境外基金財務報告之原文與中文簡譯本應以同步
公告為原則。請 貴公會依上開原則採分階段實施,先就國人投資金
額占基金規模比重超過 50% 之基金,要求總代理人應將財務報告原
文及中文簡譯本於不晚於基金註冊地所定期限併同公告,未來再視總
代理人辦理情形,適時檢討。
三、請 貴公會自本會函到日起,列管國人投資比重逾 50% 之境外基金
,一旦有逾 50% 之情形,即加入列管,總代理人即應將該基金之財
務報告原文及中文簡譯本,於不晚於基金註冊地所定之期限併同公告
。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