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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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096.11.16 |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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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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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096.09.19 |
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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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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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096.08.31 |
廢信用合作社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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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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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096.08.17 |
廢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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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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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096.08.02 |
基金保管機構應加強相關法規訓練,確實執行監督及複核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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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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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096.07.19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出,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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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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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096.07.13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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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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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096.06.15 |
廢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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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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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096.06.15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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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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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096.06.13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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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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