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高收益債
券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其相關規範事項如下:
一、高收益債券基金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係指經 Standard & Poor's Co-
rporation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Fitch Ratings Ltd.、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 BBB
/Baa2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
債券)。
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其
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為限。
三、投資所在國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 BBB/Baa2 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
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四、高收益債券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主要投資標的之文字。
五、高收益債券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及相關銷售文件,應以顯著顏色及
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
(一)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以及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
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風險警語。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充分考量高收益債券基金之特性、風險及投資人
屬性,訂定是類基金之投資人最低申購金額。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2.12 金管證投字第 098
007050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