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1 月
22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187 號函、 貴公司 96 年 2 月 7
日台證交字第 0950204930 號函及同年 7 月 23 日台證交字第
0960203133 號函辦理。
二、請 貴公司確實執行電腦系統調整與宣導作業,並轉知各證券金融公
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正式實施前並請將相關作業辦理情形報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