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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應加強相關法規訓練,確實執行監督及複核職責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41353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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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邇來發現部分基金保管機構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未符合法
          令或信託契約所定投資或交易比率或其他投資限制,於基金月報檢查表中
          仍勾選『符合』,未能複核出此異常情事,請轉知基金保管機構應加強相
          關法規訓練,確實執行監督及複核職責。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