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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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103.05.23 |
訂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4條第2項所稱之最低應繳金額相關規定,自10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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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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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04.01.06 |
核釋「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18點及第29點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相關規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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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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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00.02.15 |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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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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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099.04.21 |
財政部 93.06.01 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432 號函等四則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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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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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099.09.29 |
停止適用財政部金融局 81.07.10 台融局(四)字第 811212113 號等 11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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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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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097.03.03 |
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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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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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94.06.07 |
規定國民旅遊卡之申請對象得未滿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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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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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096.05.03 |
部分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優惠未載明提供期間及適用條件,於變更時衍生相關消費爭議,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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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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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099.11.04 |
部分業者將小額信貸之每期攤還金額與信用卡應付金額合併於信用卡帳單,致消費者無法選擇沖抵順序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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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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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097.07.17 |
補充釋示本會 97 年 4 月 8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74000083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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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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