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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7000672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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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
          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
          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
          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會 97 年 2  月 13 日全信字第 0384-1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