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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規定國民旅遊卡之申請對象得未滿 20 歲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37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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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規定國民旅遊卡之申請對象得未滿 20 歲,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事
          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交通部觀光局 94 年 3  月 23 日觀業字第 094
              0007297-1 號函辦理。
          二、鑒於公務人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需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
              始得申請補助,茲同意各「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自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之日起,得核發「國民旅遊卡」予未年滿 20 歲且具有請領強制休
              假補助費之公務人員,惟各發卡機構於核卡前,應取得申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同意,且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以得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為限;
              至於精神狀況特殊者,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亦以得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
              費為限,並應注意風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