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四三二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銀(四)字第○
九三八○一二○九七號函、九十四年三月十日金管銀(四)字第○九四四
○○○一三六號函及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銀(四)字第○九六○○
三四九○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3.06.01 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432 號函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2.28 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209
7 號函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10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13
6 號函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9.27 金管銀(四)字第 096003490
2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