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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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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01.03 |
廢/停關於貴會函轉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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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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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7.01.30 |
廢/停關於建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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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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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9.07 |
廢/停關於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之相關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金融控股公司)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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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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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1.02.10 |
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經營自行買賣業務,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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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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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2.22 |
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依規定提董事會重度決議時之提案方式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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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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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2.12.25 |
關於本會函復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證券業務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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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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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0.08.26 |
廢/停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買賣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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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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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0.10.31 |
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依不同交易目的,於集中市場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應得排除同條第 1 項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至少可列入得經董事會概括授權之交易項目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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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3.03.19 |
廢/停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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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3.05.12 |
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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