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0 年 11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09
822 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透過集中市場交易或透過參與證券商以實物或
現金形式申購、買回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列對象發行之指數股
票型基金(ETF) ,屬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
10007590 號令第一點第(八)款所定之交易,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可依該令釋第一點規定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
規範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
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
3193 號函自 102.06.25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