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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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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04.08.17 |
廢/停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之修正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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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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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11.06.17 |
財政部81年1月24日台財融字第811736805號函等10則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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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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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96.05.08 |
財政部 88 年 9 月 30 日台財融第 88760255 號函暨 89 年 3 月 10 日台融局(五)第 8970562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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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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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06.11.27 |
財政部 87 年 1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770028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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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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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11.08.17 |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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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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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99.07.30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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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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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06.03.13 |
重申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請貴會協助轉知及宣導會員機構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6 日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函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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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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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08.09.09 |
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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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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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02.02.19 |
訂定銀行辦理外幣授信得徵提之擔保品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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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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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03.07.29 |
訂定有關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自即日生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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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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