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之投資環境,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之便利性
,本局前以 104 年 10 月 16 日銀局(外)字第 10400950740 號書函轉國家
發展委員會旨揭函文(諒達),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如須查驗外籍人士身分,
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項目,合先陳明。
二、邇來本局接獲國家發展委員會轉歐洲在臺商務協會意見反映,仍有部分銀行辦理
客戶開戶等金融服務,未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
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造成不便,爰請轉知並持續向會員機構宣導上述便利外
籍人士在臺使用居留證相關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蔡○年先生)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