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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請貴會協助轉知及宣導會員機構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6 日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函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銀局(外)字第1065000082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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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之投資環境,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之便利性
    ,本局前以 104  年 10 月 16 日銀局(外)字第 10400950740  號書函轉國家
    發展委員會旨揭函文(諒達),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如須查驗外籍人士身分,
    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項目,合先陳明。
二、邇來本局接獲國家發展委員會轉歐洲在臺商務協會意見反映,仍有部分銀行辦理
    客戶開戶等金融服務,未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
    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造成不便,爰請轉知並持續向會員機構宣導上述便利外
    籍人士在臺使用居留證相關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蔡○年先生)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