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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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100.04.21 |
為控管銀行新承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貸款所適用風險權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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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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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10.12.01 |
為強化銀行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及其風險控管,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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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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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03.12.04 |
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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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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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01.11.30 |
為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減少爭議,銀行業於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業務時應遵循之相關事項如下,請轉知會員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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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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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10.04.16 |
為健全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維持金融穩定,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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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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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01.01.20 |
為健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 %以上為目標,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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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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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00.11.21 |
為協助金融機構儲備未來因應景氣反轉時之健全經營能力,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以上為目標,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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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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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097.05.28 |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 32 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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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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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103.09.05 |
廢/停信用合作社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之 55%,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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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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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02.02.07 |
信用合作社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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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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