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銀行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及對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本
會前以 109 年 11 月 2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3985 號函請銀行
就法定限額控管、徵信作業、不動產鑑價、例外案件管理、貸後管理
、餘屋貸款、豪宅貸款及土建融貸款等八大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
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將缺失態樣列為內
部查核重點項目,加強查核營業單位有無類似情形及法規遵循狀況。
二、配合中央銀行 110 年 3 月 18 日發布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
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將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最高成數
一律降為 4 成,以避免金融機構信用資源流供公司法人囤房炒作。
本會再次重申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
,綜合考量借款人信用狀況、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確保、授信
展望等授信 5P 原則,並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KYC) ,慎防借款
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以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影響金
融穩定。
三、本會辦理金融機構一般檢查時,已將不動產授信業務之風險控管列為
年度檢查重點。配合中央銀行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
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金融機構應確實遵循辦理,相關不動產貸款審
慎措施之遵循情形亦將納入本會檢查重點。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寬先生)、本會檢查
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