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維持金融穩定,本會前以 110
年 4 月 1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074451 號函請金融機構辦理不
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KYC) 及授信 5P 原則,
慎防借款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以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
,並說明中央銀行相關不動產貸款審慎措施之遵循情形將納入本會檢
查重點。
二、為強化銀行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及其風險控管,請確實依下列事
項辦理,銀行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將其列為內部查核重點:
(一)銀行對建築業者之營運週轉金貸款,應加強審查資金用途及確認資
金流向,其實質資金用途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且非本
會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第二點
所列項目者,應確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二)銀行辦理商業本票或公司債發行人為購置或興建不動產,而以不動
產抵押發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所為之保證業務時,應比照「中央銀
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條件、額度限
制與其他控管措施,列入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
(三)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加強對授信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
,確實審查交易文件之合理性或真實性及瞭解資金實際用途等,並
訂定內部貸後覆審及追蹤考核作業規範以落實遵循。
三、銀行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
及集中度管理,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
植風險承擔能力,強化經營體質。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財政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民先生)、
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