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 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 行法第 32 條之限制。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查照轉知 所屬會員機構)、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