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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保險業管理目:894 筆

611. 099.10.11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行政規則
612. 099.09.17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命令
613. 099.09.03 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要求業者如有委託便利商店業者提供代售(收)服務者,應確實揭露超商是否收取手續費之資訊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上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614. 099.09.02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及保險從業人員應遵循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 行政規則
615. 099.09.01 保險業應自相關法令變動之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 行政規則
616. 099.08.19 有關歐盟簽證規則要求旅客提供已投保符合條件保險證明之相關事宜 行政規則
617. 099.08.18 有關保險業對於拒絕理賠案件之處理方式應遵循之原則 行政規則
618. 099.08.12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619. 099.08.10 保險業者應將機場櫃檯投保之保險金額超過一定金額以上納入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 行政規則
620. 099.08.05 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解約後之保險單及相關解約文件之處理方式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