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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保險業管理目:895 筆

451. 103.11.05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452. 103.11.05 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相關書件格式 8 份,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453. 103.11.05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理字第○九九○二五五八六一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454. 103.10.09 檢送本會 103 年 8 月 6 日「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依會議決議及說明事業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455. 103.10.06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保全作業相關規定,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行政規則
456. 103.09.30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工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57. 103.09.30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規則
458. 103.09.30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行政規則
459. 103.09.09 核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自發布日生效 行政規則
460. 103.08.26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