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旨揭金融債券之投資,以及按是類商品之次順位條件態樣,增訂之差異化風險管
理限額與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均應列入各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國外及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
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其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之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王○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