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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銀行為因應 Basel Ⅲ資本要求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時,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90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對於旨揭金融債券之投資,以及按是類商品之次順位條件態樣,增訂之差異化風險管
理限額與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均應列入各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國外及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
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其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之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王○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