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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5 00:16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 - 投信投顧業:494 筆

261. 103.02.20 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其  他
262. 103.02.19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其  他
263. 103.01.17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所稱「總額」之意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64. 102.12.27 有關部分投信業者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並 請貴公會轉知各投信會員公司知悉,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65. 102.12.18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施行,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66. 102.11.04 所報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及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即時」公告或通知之時點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67. 102.10.21 有關 貴公會建議比照境外基金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項目乙案,同意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得列為基金費用項目,併請依說明所列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行政規則
268. 102.10.21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修正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行政規則
269. 102.10.21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得超過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行政規則
270. 102.10.21 配合本會 102 年 10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40303 號令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規定,請依說明所列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