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108.01.23 |
廢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及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同條第2項所稱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之比率為不低於90%,自108年2月1日生效 |
實質法規 |
62. |
106.12.06 |
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業投資機構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實質法規 |
63. |
105.02.02 |
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自即日生效 |
實質法規 |
64. |
100.12.12 |
廢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 |
實質法規 |
65. |
098.03.19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法令申請解釋案件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66. |
094.12.27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16點所稱之「一定金額」 |
行政規則 |
67. |
094.06.15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01 金管法字第 094007134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