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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得以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0940071097號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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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訂定得以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合併對價之規定:
          一、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辦理股份轉換,得以現金作為對價,
              取得金融機構全部已發行股份。
          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合併,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以股份、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
          三、依前二項辦理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