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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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
100.04.29 |
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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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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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
100.04.2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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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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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
100.04.28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於 96.08.16 會銜發布之「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之令,並於 100.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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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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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
100.04.28 |
廢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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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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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
100.04.26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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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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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
100.04.25 |
所詢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
簡稱全委業者)之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予該投信投顧
事業是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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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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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
100.04.21 |
廢/停為控管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之風險,請各本國銀行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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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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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 |
100.04.21 |
為控管銀行新承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貸款所適用風險權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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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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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 |
100.04.18 |
所詢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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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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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
100.04.18 |
所報修正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草案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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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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