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事務所 100 年 3 月 2 日(100) 常投字第 02038 號函。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依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 45 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捐贈」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適用
一節,考量捐贈為無償性,無「不優於同類對象」條件之適用;但辦理捐贈,須
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制訂相關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並將對政黨、利害關
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三、本案如有相關疑義,宜由具有法規適用及遵循疑義之業者,檢附個案具體事實資
料及法律意見來函洽詢。
正 本: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希律師、王○傑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