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2991. |
103.12.04 |
關於銀行對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之對象辦理擔保授信時,適用該條第 1 項後段應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992. |
103.12.04 |
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
2993. |
103.12.09 |
按保險業者依本會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之遵循方式,無論係採用公允價值或成本模式作為帳面價值之衡量基礎,應於租約簽訂及逐月檢核時,確認以訂約時不動產標的之帳面價值核算租約涵蓋期間之年化收益率,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年化收益率之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行政規則
|
|
2994. |
103.12.10 |
廢止本會93年12月16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令、94年3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071號令、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94年9月27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6號令、96年7月9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34217號令、96年11月15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4020號令、96年12月12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97年10月21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53275號令、99年3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06370號令,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995. |
103.12.10 |
本局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證期六字第○九五七○一○○二一八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996. |
103.12.10 |
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證管發字第一○三五號函、五十八年三月八日證管發字第○二三一號函、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證管發字第一○一○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一四號函、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二三九號函、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二六七六號函、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函、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八○號函、七十六年九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四五九號函、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二○號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九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號函、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四二一○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二六○一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三○七四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
|
行政規則
|
|
2997. |
103.12.10 |
廢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九項規定之解釋令英
|
行政規則
|
|
2998. |
103.12.10 |
有關所詢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得否以人民幣為計價幣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其他
|
|
2999. |
103.12.10 |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英
|
其他
|
|
3000. |
103.12.10 |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英
|
法規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