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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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
100.08.05 |
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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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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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
100.08.09 |
關於複利增額壽險商品銷售文件揭露資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辦理,現行銷售文件如有不符者應於文到 3 個月內調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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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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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
100.08.11 |
所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分期付款服務作業規範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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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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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
100.08.12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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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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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
100.08.15 |
期貨商應遵循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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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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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
100.08.15 |
指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項目,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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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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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
100.08.15 |
指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項目,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235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文乙份,請 查照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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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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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 |
100.08.16 |
證券商應遵循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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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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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
100.08.17 |
檢送「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申請時使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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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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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
100.08.22 |
為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宣布小三通自由行自 100 年 7 月 29 日啟動,金門地區金融機構為提供人民幣兌換服務而有申請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之需要,得於安全維護無虞情形下,先行辦理並函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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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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