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
,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之客戶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之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向參
加人證券商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得免依同條第一
項規定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處理處、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