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二、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證券商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
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
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本會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