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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申請時使用,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4000號書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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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二公會 100  年 3  月 30 日(100) 產國
    字第 011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20 日壽會博字第 100041905  號
    函辦理。
二、為簡化並加速旨揭申請案件之審查流程,經參酌  貴二公會所提保險
    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
    第 1  項規定應檢附書件應包含內容之建議,訂定「臺灣地區保險業
    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作為保險業未來相關申
    請案之用;另申請書電子檔置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
    .ib. gov.tw) 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選項下網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05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
          712E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