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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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099.12.30 |
廢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英
原名稱:財產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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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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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099.12.30 |
廢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英
原名稱: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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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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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00.01.01 |
廢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原名稱: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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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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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100.01.12 |
廢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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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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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100.03.22 |
廢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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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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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100.03.31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利息之計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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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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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00.03.31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3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473 號「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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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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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00.04.2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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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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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100.04.28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於 96.08.16 會銜發布之「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之令,並於 100.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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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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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00.04.29 |
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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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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