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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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103.03.19 |
廢/停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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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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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097.06.17 |
廢證券商擔任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 不受「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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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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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100.01.13 |
廢證券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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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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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097.04.17 |
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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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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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096.04.11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辦理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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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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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098.01.19 |
廢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之業務範圍及持有之外幣存款總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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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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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095.08.25 |
證券商經營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而採實物交割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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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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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096.12.12 |
廢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餘款項運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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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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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096.08.01 |
廢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餘款項,得運用於貨幣巿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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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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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103.01.28 |
廢證券商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相關規範函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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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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