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
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傳輸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應
於次月五日前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管理性報表,以及向
外匯主管機關申報有關外幣交易部分之營業報表,以備查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