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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7001594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應按日將財富管理客
              戶帳戶交易及資產餘額明細傳輸至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應
              於次月五日前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管理性報表,以及向
              外匯主管機關申報有關外幣交易部分之營業報表,以備查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