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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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
093.11.25 |
金融機構於代理證券公司股款收付劃撥交割業務時,因與台灣證券交易所作業時程落差,而將交割專戶差額補足或代證券商先行支付股款予賣出股摽之客戶,是否屬於墊付股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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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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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
101.11.21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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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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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
097.08.19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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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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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 |
100.05.18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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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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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
101.02.13 |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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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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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
098.09.23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應符合之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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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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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
099.11.26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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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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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
097.04.08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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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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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 |
096.01.04 |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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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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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 |
098.07.02 |
廢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台幣授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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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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