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 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 權之催收作業,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合作金庫 95 年 10 月 17 日合金總債字第 0950029 15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