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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004668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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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
          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
          權之催收作業,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合作金庫 95 年 10 月 17 日合金總債字第 0950029
          15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