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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004668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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