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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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 |
101.11.01 |
廢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編製財務報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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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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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2. |
101.11.01 |
配合期貨業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期貨業之監理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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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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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 |
101.10.30 |
訂定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提列之賠償準備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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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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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 |
101.10.30 |
訂定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準備轉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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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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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 |
101.10.26 |
廢訂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自即日生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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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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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 |
101.10.26 |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業經本會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160003700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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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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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 |
101.10.24 |
邇來有銀行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告知義務時,發生民眾誤解有不當蒐集個人資料之情形。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檢討改善,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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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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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 |
101.10.23 |
有關國內分行憑同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或海外分行出具外幣擔保信用狀,對境內第三人辦理授信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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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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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 |
101.10.23 |
為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形象,嚴禁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給付申請代辦業者等掛勾情事,請 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並於文到 2 個 月內函報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情形到會,請 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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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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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 |
101.10.17 |
有關銀行業(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銀行保險業務,並提供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請轉知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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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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