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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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 |
103.06.18 |
廢開放證券商得為海外子公司融資為背書保證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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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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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 |
103.06.18 |
廢放寬證券商外國轉投資事業間資金貸與限額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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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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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 |
103.06.18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七○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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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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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 |
103.06.17 |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修正條文一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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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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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 |
103.06.17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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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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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 |
103.06.16 |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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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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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 |
103.06.12 |
廢同意證券經紀商擔任銷售機構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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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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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 |
103.06.12 |
有關 貴公會研議放寬投信事業相關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拒絕提供其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料時,得以出具聲明書後免為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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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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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 |
103.06.10 |
本會 103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1 號令發布修正及新增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2.3、3.1、3.2.2、3.2.3、3.2.4、3.2.5、3.2.6 之審視標準如附件,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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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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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 |
103.06.09 |
所報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具之「強化核保控管措施之建議修正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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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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