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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會研議放寬投信事業相關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拒絕提供其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料時,得以出具聲明書後免為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049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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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說 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2 月 7 日中信顧字第
1030600023 號函及 103 年 5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30600158
號函辦理。
二、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7 條規定係為防範投信事業之負責人、
相關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利用
基金操作之訊息謀取不當利益,暨規範業者透過自律機制,由公司自
行控管以避免從業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是以,前開法定申報義務,
不宜因個案情況予以免除。
三、考量現行社會型態確有配偶間感情不睦,或縱已離異而由他方單獨行
使親權,或由第三人擔任監護人等情,致有無法取得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從事股票等相關交易資料之困難,故各投信事業就該等個案應於內
控制度中研擬因應方案,包括旨揭人員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及定期稽核
機制,並確實控管。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