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3 年 5 月 30 日全風衍字第 1030000
741A 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經准予備查後,貴會得給予會員銀行 3 個月調整期間
,但倘銀行與客戶簽署之交易文件為 ISDA 契約,得給予會員銀行 6
個月調整期間,以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 27 條
提供中文譯本之規定。
三、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 ard,TRF
)商品於處分期限未屆滿、相關缺失未改善或未調整符合自律規範前
(ISDA 契約仍得給予 6 個月調整期),均不得新承作非避險 TRF
商品。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
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副 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