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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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
103.05.23 |
訂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4條第2項所稱之最低應繳金額相關規定,自10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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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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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
103.05.28 |
配合本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4 月 1 日「研議如何提升投信形象與協助產業發展」會議決議,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令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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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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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
103.05.28 |
廢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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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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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 |
103.05.28 |
第○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授信戶以本行登載客戶黃金買賣與保管業務之帳戶(下稱黃金帳戶)為擔保,申請辦理質借新臺幣或外幣,或供其授信往來之正、副擔保之適法性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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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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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
103.06.03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證管二字第○○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八三九七號函、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二)字第○○六二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六八○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三七九七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二一六五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五七四七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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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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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
103.06.03 |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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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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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
103.06.03 |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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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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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
103.06.03 |
廢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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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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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 |
103.06.03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一九二五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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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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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 |
103.06.03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55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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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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