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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本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4 月 1 日「研議如何提升投信形象與協助產業發展」會議決議,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令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19387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4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3321 號
函諒達。
二、配合旨揭會議案由一決議(一)有關「基金經理人投資決策,應與交
易員之下單程序明顯區隔,並確保交易員之獨立運作及避免基金經理
人個人決定下單時點之情事」,本會爰於 103 年 5 月 28 以金管
證投字第 1030019387 號令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令,將基金投資(交易)執行紀錄之簽核程序
由「交易員、基金經理人、權責主管」調整為「交易員、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請轉知會員並確實執行。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