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
錄及檢討報告書面之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投字第○
九九○○四六四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1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6469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30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2
57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