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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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
100.01.13 |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兼顧市場公平競爭,有關金融服務費用之收取,應合理、公開、透明,請貴會(府)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轄機構)應切實遵循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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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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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
100.01.13 |
廢/停有關貴會函報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以零利率卻收取高額費用之分析及各項費用之合理性乙案,請轉知會員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時,應依說明二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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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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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
100.01.13 |
廢證券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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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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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
100.01.13 |
期貨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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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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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
100.01.14 |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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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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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
100.01.18 |
所詢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金記帳帳戶產品是否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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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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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
100.01.18 |
廢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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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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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
100.01.21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一○九號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八三二○號函、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三二號函、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一四五三號函、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五○六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八五五號函、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六八七號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九六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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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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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 |
100.01.21 |
廢修正證券商轉投資經本會核准事業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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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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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
100.01.21 |
廢修正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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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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