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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金記帳帳戶產品是否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4960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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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99 年 12 月 7  日(99)巴黎法遵字第 4
    4 號函辦理。                                                
二、本會 99 年 11 月 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390760  號函就旨揭辦
    法第 7  條之疑義「信託業受客戶委託以信託專戶向信託業之海外分
    行申辦黃金存摺」一節,已說明信託業不宜受理客戶委託與信託業之
    海外子行、分行、聯行等以信託專戶辦理相關之投資交易,合先敘明
    。                                                          
三、按旨揭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
    」,係指黃金條塊或金幣等實體黃金。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
    金記帳帳戶,未提供客戶得提取實體黃金,尚非屬旨揭辦法第 10 條
    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又案關黃金記帳
    帳戶之作業方式,係貴行於海外分行以信託專戶名義開設黃金帳戶,
    倘案關帳戶得同意客戶提取實體黃金,依本會上開函文意旨,仍不宜
    受託客戶委託投資。 
正    本:                                         
法商法國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
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