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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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097.01.21 |
訂定「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 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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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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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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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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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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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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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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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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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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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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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101.07.10 |
為配合期貨商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期貨商已提列但未沖銷之呆帳損失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其後續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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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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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103.04.28 |
廢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受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下限比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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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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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097.01.16 |
廢指定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員職前訓練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在職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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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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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104.01.29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三)台財證(法)字第○一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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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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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111.08.15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五二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五二四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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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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